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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劳动篇】如何确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丽姐说法 2021-05-17
丽姐说法 2019.1.2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丽姐说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17年04月24日

生效日期: 2017年04月24日


21. 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按哪些原则确定?

(4)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10年05月17日

生效日期: 2010年05月17日


4、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作出明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     内高法〔2015〕193号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02日

生效日期: 2015年12月02日


17.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对月工资的理解?

月工资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发文日期: 2014年04月14日

生效日期: 2014年04月14日


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 2015年02月04日

生效日期: 2015年02月04日


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的问题

(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文号:     苏劳人仲委〔2017〕1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03日

生效日期: 2017年07月03日


(十)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或季度奖?

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但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计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生效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九十七、 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     川高法民一〔2016〕1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1月15日

生效日期: 2016年01月15日


29.《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主编:信春鹰、阚珂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引用179-183页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关于1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6条、第8条、第9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公。

曲秀海与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鲁民申809号

案  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裁判日期: 2016年06月22日

本院认为: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曲秀海因龙口交运公司未支付病假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申请解除合同,故龙口交运公司应当向曲秀海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为计算基数。本案中,龙口交运公司自2011年5月开始未再支付给曲秀海工资,故原审以2011年3月份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丽姐说法】: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离职前十二月中个别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是按最低工资计算还是当月不算,是否要区分事假,旷工,病假等情形?有地区认为应适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也有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山东地区观点(可能也不统一),应该理解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待岗、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计算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加班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特殊情况下按正常工资支付的,应当计算在内。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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